中國陶行知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陶行知研究會,英文名稱為:Tao Xingzhi Study Association of China (簡稱:TSAC)。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教育界和熱心人民教育事業的單位或個人自愿組成的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與時代俱進”的精神,研究、傳承、實驗陶行知思想,為中國的教育改革和發展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和開展對陶行知思想的研究與學術討論;
(二)普及陶行知教育思想,開展培訓工作,鑒定、總結和推廣學術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
(三)收集、整理、編輯和出版有關陶行知研究的著作、期刊和資料;
(四)聯合舉辦一些實驗學校和實驗性事業,引導學校師生開展生活教育實驗探索;
(五)與教育機構和相關部門合作,為教育決策提供分析報告和咨詢意見;
(六)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加強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及海外陶行知研究的學者、學術團體的友好往來和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接收本團體的業務指導、完成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章程修改建議;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理事會批準后,可聘請若干名譽理事或顧問。
第三十一條:本會依據有關法規進行組織設置。
(一)按專門工作設置專業委員會(分會);
(二)設立內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實驗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內設機構作為中國陶行知研究會分支或下屬機構,所開展的活動須對中陶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生活教育》為本會主辦的綜合性學術刊物。設立《生活教育》編委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生活教育》的編輯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及所屬分支機構均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家民政部發布的“民發[2014]38號”文件精神,按照本團體制定的《中國陶行知研究會分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陶行知研究會財務管理辦法》、《中國陶行知研究會公章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開展活動,每年接受年審。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所屬分支機構如違反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將視情依規作出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所屬分支機構連續兩年不開展活動的,則對該機構進行重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5年10月17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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